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十不准”规定
一、现场人员管理。未按照规定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未到岗履职,逾期不改正的,不准继续施工。
二、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发生变更的,未重新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或依法按有关规定审查的,不准擅自施工。
三、重要材料检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未经检验合格,不准擅自使用。
四、工程质量检测。未按规定制定工程质量检测方案,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准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五、分部验收管理。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准隐蔽或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六、检测机构管理。检测机构不准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七、建材设备使用。施工单位不准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八、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未按图纸及合同约定内容施工完毕,建设单位不准组织竣工验收;工程未验收合格,不准投入使用。
九、工程质量保修。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不准推诿扯皮,拖延维修。
十、质量事故处理。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迅速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导致工程需进行加固或拆除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成责任单位对参建的所有在建项目全面检查,未经检查合格不准施工。
对违反“十不准”规定的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通报、约谈、限期整改等管理措施,并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