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管理“十不准”规定
一、管理职责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与分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一律不准继续施工。
二、安全条件达标。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达不到要求的,不准开工建设。
三、管理机构配置。未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配备不齐全,不准继续施工。
四、教育培训管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五、隐患排查整治。未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或安全隐患未消除,不准继续施工。
六、危大工程管理。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审批、论证或未按审批、论证通过的方案施工,一律不准施工作业。
七、基坑支护管理。深基坑工程未按规定实施第三方监测,或监测数据超出控制值,未制定实施安全措施的,不准继续施工。
八、起重机械管理。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安装、检测及验收,不准使用。
九、模板(脚手架)管理。脚手架及模板工程主要构配件未按规定检验的,不准进行搭设作业;未经验收的,不准实施下一道工序。
十、安全事故处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事故发生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成责任单位参建的所有在建项目全面检查整改,未经检查合格不准施工。
对违反“十不准”规定的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通报、约谈、限期整改等管理措施,并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