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单位
1、未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的;
2、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或提出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要求的;
3、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向发证机关报告;或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未向发证机关报告的;
4、未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或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5、未办理设计文件审查或未经审查批准擅自使用的。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1、未办理设计文件审查或未经审查批准擅自使用的;
2、未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或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擅自交付使用的;
3、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每项);
4、对拟采用的无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未组织技术论证,未按照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后采用的;
5、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发生变更的,未重新按有关规定审查的;
6、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编辑: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