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设施。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等标准,配备移动、固定消防设施,并依据企业的规模、火灾危险性、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以及邻近单位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确定消防执勤站级别和车辆、装备。
依据: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8.2消防站。2.《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 )7.4消防站。
2.气防设施。
(1)大量生产、储存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并危害人身安全的化工企业应设置气体防护站;
(2)气体防护站应按《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规定进行建设,足额配备气体防护装备和人员;
(3)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依据: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9号修正)第二十一条。2.《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7.3气体防护站。
3.防尘防毒、防化学灼伤设施。在液体毒性危害严重的场所、具有化学灼伤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洗眼器、淋洗器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5米。
依据:《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5.1.6、5.6.5。
4.紧急切断设施。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三条。
5.应急事故池。有满足事故状态下临时贮存废水、防止漫流的应急事故池。
依据:《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
( 资料来源: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