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华泰山·建筑四新技术应用网!

  • 返回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热点视频
  • 登录
  • 免费注册
  • 退出

最新信息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芝麻开门 > 行业热点

北京:建立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周期性检查制度

发表日期:2020-06-20 13:50:08 浏览次数: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外墙外保温系统缺陷排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既有住宅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房屋安全,消除和避免外墙外保温脱落等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既有住宅外墙外保温系统缺陷排查及加强维护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各单位要从为人民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外墙外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住宅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缺陷排查、维护和管理,建立外墙外保温系统缺陷排查及治理长效机制,保障住宅使用安全。

  

  二、开展外墙外保温系统缺陷排查和修缮工作

  

  (一)开展外墙外保温系统缺陷排查

  

  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提升工作的通知》要求,业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缮标准》(JGJ 376)等有关规定,根据外墙外保温保修期限立即对外保温系统开裂、空鼓、变形、渗水、脱落等质量缺陷和损坏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落实外保温工程的检查、检测、评估、修缮责任。外墙外保温系统缺陷排查工作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组织实施,并做好排查总结工作。

  

  (二)外墙外保温系统存在缺陷需要进行修缮的,在保修期限内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超过保修期限的,由业主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住宅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等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修缮。

  

  三、建立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周期性检查制度

  

  (一)业主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据《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缮标准》等有关规定,根据住宅外墙外保温系统使用年限对外墙外保温系统进行周期性检查。对于已使用年限不大于9年的,3年检查一次;使用年限大于9年,小于15年的,2年检查一次;使用年限大于等于15年的,每年检查1次;汛期、大风等极端天气条件下应加大检查频次。

  

  (二)对检查发现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缺陷,应编制缺陷修缮方案及时进行维修;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修缮方案进行论证后实施。修缮工作完成后应组织验收检查,做好相关资料存档工作。

  

  四、加强督导和执法检查工作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加强对各单位住宅外墙外保温系统缺陷排查及维护管理的督查和指导,不定期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对未按规定开展外墙外保温系统维护管理,或未履行保修义务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处理,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责成其对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