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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企业的重大利好: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方案

发表日期:2020-06-04 08:30:20 浏览次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征求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方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司局函市〔2020〕10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我司研究起草了《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请组织相关单位研究提出意见,于6月30日前将意见函告我司建设咨询监理处,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自愿原则,推荐有需求、具备条件的地区或项目参加试点。

附件:1.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

2.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推荐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

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 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探索工程监理企业参与监管模式,决定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为指导地方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依法监理、高效服务为原则,以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为切入点,聚焦工程质量安全,创新工程监理机制,提高工程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提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品质。

  (二)试点目标。探索工程监理服务转型方式,试点地区通过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在完善工程全过程及关键环节风险防控机制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有效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培育一批具备巡查服务能力的工程监理企业。适时总结试点经验做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政府购买监理服务示范模式,为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奠定良好基础。

(三)试点范围。在XX等地区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试点周期为2年。

二、试点内容

  (二)能力要求。监理巡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资格或为工程建设领域专家。监理巡查单位应具有监理综合或专业甲级资质,具有施工现场信息化监管手段和工程监测检测能力,并熟悉该区域地方标准和政策文件。

  (三)购买主体。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的主体是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集中建设单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建设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鼓励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购买监理巡查服务。

  (四)购买方式。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承接单位,严禁转包行为。服务费可按照“薪酬+奖励”的方式,在政府购买服务中统筹安排。

  (五)成果应用。委托单位应通过合同约定,授权监理巡查服务单位,创造尽职履约必要条件。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监理巡查工作的正常开展。监理巡查服务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公平、公正、独立开展巡查业务,巡查结果可作为参建单位履约评价、评奖评优的依据。

  (六)履约评价。强化绩效管理,加强对监理巡查服务单位的履约监督和考核,保证监理巡查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完善履约评价机制,拓宽履约评价应用,探索建立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单位“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试点地区应编制试点方案,包括试点目标、任务清单和分工、工作时间安排等。试点方案报建筑市场监管司同意后实施。

  (二)组织开展试点。试点地区应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实施力度,强化督促监督,确保试点实施方案规定任务落地见效。实施中注重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举措。试点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附件:

监理企业的重大利好: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方案(图1)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推荐表.doc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