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等规章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证书和标牌。绿色建筑标识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统一式样,其中,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报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申报单位应将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和标牌)在建筑或小区公共空间显著位置悬挂、张贴或摆放。
第三条 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
第四条 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指导监督设区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工作。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
绿色建筑星级认定和标识授予为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不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
第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三星级标识认定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二星级、一星级标识认定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37/T 5097)。
工业建筑星级标识认定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既有建筑改造星级标识认定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 51141)。
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省级绿色建筑专家库(包括规划、建筑、结构、建材、暖通、给排水、电气、建筑物理、检测等相关专业),承担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专家审查工作。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市级绿色建筑专家库,承担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专家审查工作。
第八条 绿色建筑专家库专家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绿色建筑标准,从事绿色建筑相关工作5年以上,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检测、咨询、运营管理等相关技术要求,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绿色建筑专家库专家业务培训,提高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审查工作质量。
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程序
第十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根据《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含国有资金)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并获得相应的绿色建筑标识。
第十一条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公正。认定工作包括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其中,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
第十二条 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相关国家标准或山东省地方标准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
(二)项目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证明、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文件;
(三)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四)与标识认定相关的图纸、可行性研究报告、检验检测报告、计算书、图片、视频等技术文件;
(五)对申报资料、数据真实性及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
第十四条 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荐,申报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由项目所在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荐。
第十五条 对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在组织推荐和认定工作中,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形式审查期间可要求申报单位补充一次材料。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不予推荐申报,不予组织专家审查。
第十六条 对申报二星级、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省、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形式审查通过后,应组织专家审查,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现场核查申报资料,并形成专家审查意见。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审查按照项目申报的星级标准进行。未通过专家审查的项目半年内不接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 专家审查结束后,二星级、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分别在省、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的实名举报意见应核实情况并处理异议。
第十八条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二星级、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分别由省、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发公告,并授予证书。
第十九条 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实行统一编号。证书编号由山东省编号、设区市编号、星级、建筑类型、年份和当年认定项目序号组成,中间用“-”连接。山东省编号15,设区市按照行政区划排序,从济南01编号至菏泽16,建筑类型代号分别为公共建筑 P、住宅建筑 R、工业建筑I、混合功能建筑 M。例如,2021年认定的济南第1个2星级公共建筑项目,证书编号为NO.15-01-2-P-2021-1。
第二十条 绿色建筑项目标识认定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标识管理权限登录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标识推荐、认定、管理工作。
第三章 标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运行机制,加强标识项目事后监管,科学设计工作流程和监管方式,明确管理责任和监督措施,切实防控廉政风险。
第二十二条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认定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的,应按照标识管理权限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过 2 年:
(一)项目低于已认定的绿色建筑星级;
(二)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指标;
(三)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四)连续2年以上(含)不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监督检查;
(六)不按规定悬挂标识。
第二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的,应按照标识管理权限,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证书和标牌:
(一)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二)伪造资料、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优先推荐参加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绿色建筑创新奖、广厦奖等奖项评选。
第二十六条 绿色建筑标识审查专家应自觉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公平公正进行标识认定审查工作,自觉回避与自身存在利害关系的申报项目审查。对违反评审规定和评审标准的,视情节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并从专家库中清除。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绿色建筑项目因绿色金融服务、土地出让要求等需要,可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后,自行委托设计、咨询机构进行绿色建筑星级预认定,并出具认定意见。预认定不授予标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