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室内环境
6.1 声环境
6.1.1 住宅卧室、起居室内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声环境质量满足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规定的 2 类声环境功能区限值要求时,昼间卧室内的 16 小时等效声级不应大于 40dB(A),夜间卧室内的 8 小时等效声级不应大于 30dB(A);
2 起居室内的等效声级不应大于 45dB(A)。
6.1.2 住宅卧室、起居室内与相邻房间之间的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分户墙及分户楼板两侧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不应小于 48dB;
2 卧室、起居室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 75dB。
6.1.3 住宅卧室、起居室内建筑服务设备结构噪声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6.1.1 条规定外,其噪声级分频限值尚应符合表 6.1.3 的规定。
6.2 光环境
6.2.1 每套住宅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不应少于 1 个。
6.2.2 住宅采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厨房应有直接采光;
2 卧室、起居室的平均采光系数不应低于 2%;
3 每套住宅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的居住空间不应少于 1 个;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不少于 4 个时,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的居住空间不应少于 2 个。
6.2.3 全装修时,住宅的卧室、起居室一般照明光源的色温不应高于 4000K。
6.3 热环境
6.3.1 供暖住宅建筑的外墙、屋面、地面不应出现表面结露和内部冷凝。
6.3.2 夏季自然通风情况下,住宅建筑的外墙、屋面内表面温度不应高于室外空15气温度的最高值。
6.3.3 卧室、起居室、厨房应有自然通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 5%;
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封闭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 5%;
2 厨房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 10%,并不应小于0.60m2 。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
板面积总和的 10%,并不应小于 0.6m2 。
选自:《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