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贯彻《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
统计报表制度》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统计报表制度》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促进建筑节能的发展,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建科函〔2018〕36号),以下简称《报表制度》)及相关统计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统计对象:
(一)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不含中央、部队在京单位)和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
(二)《报表制度》中明确要求的我市部分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万平方米);
(三)《报表制度》中明确要求的规模以上锅炉房(热电厂)和部分规模以下锅炉房两类;
(四)《报表制度》中明确要求的我市范围内已竣工的新建绿色建筑;
(五)《报表制度》中明确要求的乡村居住建筑统计范围。
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活动,除遵守本办法外,尚应遵循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我市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的组织工作,委托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主要负责编制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财政预算;建立样本清单及能源资源消耗统计信息数据库;统计样本基本信息及新建绿色建筑信息;负责对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按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统计数据。
市城市管理委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建筑、锅炉房(热电厂)样本清单;协调供气、供热相关单位提供耗气量、耗热量等信息。
市水务局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建筑样本清单,协调供水相关单位提供用水消耗量等信息。
市统计局负责指导、监督本办法的实施,会同各单位开展对全市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数据的评估工作。
各区相关部门参照市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各辖区内样本清单的确定及能源资源消耗数据采集工作。
各民用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运行管理单位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能源资源供应单位,应依法配合调查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条 工作程序
(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确定统计范围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样本清单、新建绿色建筑清单,商各相关单位确定居住建筑、中小型公共建筑样本清单、乡村居住建筑样本清单。市城市管理委确定北方采暖地区锅炉房(热电厂)的样本清单。
(二)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调相关单位提供统计信息、配合调查。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季度审核并填报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已竣工的新建绿色建筑数量和面积。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汇总本年度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会同市统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对数据组织联合评审。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对上一年度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并形成报告。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时反馈市统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
第五条 统计调查对象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依法予以保密。
第七条 本办法收集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通过汇总后仅供内部使用,不予公开发布。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实施。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材〔2008〕2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