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结构专业
5.0.1 消防设计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设计依据应包括设计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复性文件。
2 工程概况应包括结构高度、层数、结构形式。
3 明确是否属于《暂行规定》中第十四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4 建筑物火灾危险性类别、建筑耐火等级、构件耐火极限。
5 当防火墙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具有相应耐火性能的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时,应明确该承重结构满足防火墙耐火极限要求时所采取的技术措施。
6 混凝土结构应明确构件截面最小尺寸、保护层厚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当钢筋混凝土构件或结构的耐火极限经验算低于相应的耐火极限要求时,应采取的防火保护措施;采用隔震橡胶支座时应采取的防火保护措施。
7 钢结构应明确防火材料类型及相关性能指标。
8 防火涂料耐久年限、施工及验收要求。
9 节点防火保护措施应与被连接构件防火保护要求高者相同。
10 钢结构柱间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柱相同,楼盖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梁相同,屋盖支撑和系杆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屋顶承重构件相同;当钢檩条同时起屋盖结构系统的支撑作用时,设计耐火极限应与屋顶承重构件相同;门式刚架结构钢梁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钢柱耐火极限相同,防火卷帘上部梁的耐火极限应与防火分区防火墙耐火极限相同;屋面玻璃采光顶支承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屋顶承重构件。
11 木结构构件的材质、断面尺寸、防火保护措施和防火分隔要求等;管道穿越木构件时,采取的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材料的耐火性能不低于相关构件的耐火性能;木结构建筑中配电线路采取的防火措施。
1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60 kg/㎡,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当采用泄压、减压、结构抗爆或防爆措施时,应保证建筑的主要承重结构在燃烧爆炸产生的压强作用下仍能发挥其承载功能。
5.0.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应包括既有建筑设计、竣工时间,结构高度、层数、结构形式、基础类型、本次改造内容及范围,改造后建筑物火灾危险性类别、建筑耐火等级、构件耐火极限等 ;
2 应明确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做法,建筑的承重结构应保证其在受到火或高温作用后,在设计耐火时间内仍能正常发挥承载功能;
3 钢构件外表面采取的防火保护措施;构件承载力加固采用粘钢、碳纤维等复合材料时,应明确所使用的结构胶适用温度,及是否满足火灾温度工况下耐火极限要求;
4 采用防火涂料的钢结构构件应进行质量检验,检查其耐火极限是否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5.0.3 结构的耐火性能验算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和《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50708等规定,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钢结构、木结构、组合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及构件应进行耐火性能验算与防火保护设计,并提供耐火性能验算和防火保护设计计算书,或采用耐火试验验证其耐火性能;
2 地下室顶板上部有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相关范围内的地下室顶板应进行消防车荷载承载力验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