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PR-2017-0420010
鲁防发〔2017〕12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
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审批和设计管理,完善城市防护工程体系建设需要,合理确定人防工程的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实现人防工程规模适当、布局合理、防护可靠、功能完善、平战结合的建设目标,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规定。
一、人防工程建设应按照城市人防工程规划要求确定各类工程比例布局、连通要求及战时使用功能和设计参数。
二、单建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含)时,应配套建设医疗救护、专业队或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其中物资库工程面积不宜大于总建筑面积的30%。
三、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等级划分如下:
1.甲类地区民用建筑下的防空地下室防核武器等级不得低于6级,防常规武器等级不得低于6级。
2.乙类地区民用建筑下的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不得低于防常规武器6级。
四、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规定如下:
1.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应符合《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的要求。
2.二十层及以上高层建筑防空地下室的战时使用功能必须首先满足本建筑常驻人员的掩蔽需要,然后考虑其他使用要求;非住宅建筑宜安排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建设内容。
3.承担防空专业队专用工程修建责任的单位,所建非住宅建筑的防空地下室应首先考虑安排防空专业队工程建设内容。
4.战时使用功能应尽量与平时功能相近,所选用的防护设施设备及内部设备必须满足战时的使用。
五、技术要求:
1.人防指挥工程及一、二等医疗救护工程不得预留平战转换内容。其他工程竣工时,人防防护(密闭)门及通风、给排水、电气等各专业各类用于防护(化)的设施设备应按照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战时施工图及其平战转换预案的内容要求落实到位。平战转换预案应尽量减少转换工程量,转换措施应可靠易行。
2.设计采用门式封堵,应保证封堵门不能影响平时使用要求。
3.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大于地面首层面积时,超出地面首层部分应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校核等效静载。
4.多层地下室条件下,宜将防空地下室放至最下层;上下层的抗力等级不同时,高等级部分应放在下层。
5.地面建筑管线宜采用夹层或覆土层的方式设置,以避免无关管道穿越防空地下室。
6.报省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初步设计中必须有人防工程专篇。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08年1月9日发布、2013年12月27日修订的《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鲁防发〔2008〕3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