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1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同时针对我省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序修编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各地要总结近年来海绵城市建设的经验和问题,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有序开展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修编工作,科学修正目标指标,合理调整排水分区,实事求是确定技术路线。加强多专业配合,做好城市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衔接,提升融合设计和全过程协同水平,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
二、加强海绵设施设计审核把关
各类建设项目设计应全面严格遵守2022年起实施的《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和《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2022)条文规定,参照《山东省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计文件编制导则(试行)》,细化深化雨水系统相关设计内容。海绵设施设计应遵循简约适用原则,在达到雨水控制要求条件下,减少全生命周期运行维护难度和成本。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应对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及系统性进行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具体指标。施工图审查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设字〔2022〕3号)要求,在审查合格书中,对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明确意见。
三、提升海绵设施建设质量
建设项目中的海绵设施应严格按图施工,不得随意减少或更改,施工单位应积极落实《山东省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DB37T 5134-2019);监理企业应组织监理人员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法规、政策、标准等的学习,将海绵设施建设质量作为监理的重要内容。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地下管网、调蓄设施等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强化建设管控和运维管理
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应纳入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确保建设单位提前掌握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海绵设施应随项目主体同步建设和竣工验收,落实相应的运营维护主体和运营维护资金。运维主体要做好海绵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其正常发挥功能。主管部门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 51345—2018)要求,通过现场查验、资料校核、监测模拟等方式对海绵效果进行评估,及时纠正存在问题,研究改进海绵城市建设措施。
五、加强科普宣传和统计工作
要加强海绵城市科普,在海绵设施周边悬挂设置挂图、标牌等,介绍海绵城市常识,传递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提高公众对海绵城市建设意义和作用的认识。要通过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媒介加强正面宣传引导,避免出现“海绵城市万能论”“海绵城市无用论”等错误导向,严禁虚假宣传或夸大宣传。要组织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技术人员培训,准确理解掌握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要点和范畴边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统计工作,每月按时间节点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工作进展。(资料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链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