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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方面提出创新【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新举措!

发表日期:2020-12-19 18:50:00 浏览次数:

  2020年9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通知》中关于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住宅工程质量根本利益创新举措在四个方面提出创新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具体举措:

  

  首先,强化建设单位住宅质量保修责任。当前,住宅质量保修问题较为突出,投诉多、处理难,社会矛盾集中。部分建设单位不认真履行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第一责任人义务。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项目公司,项目结束后公司随之注销,导致质量保修主体缺失。对此,《通知》提出:一是明确建设单位要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组织处理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并对造成的损失先行赔偿。二是细化质量保修期规定,明确建设单位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重新约定保修期限。三是明确房地产项目公司注销后责任承接具体举措,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企业发生注销情形下由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承接质量保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投保工程质量保险的,在申请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供保修责任承接说明材料。

  

  其次,推行工程质量信息公开。住宅工程质量与购房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保障购房人对质量信息的知情权,充分发挥购房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约束作用,对保障工程质量意义重大。但是,由于买卖双方地位不对等,购房人往往难以获得房屋主要质量信息,缺乏与卖房人沟通谈判的能力。对此,《通知》提出加强质量信息公开,要求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公开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主要建筑材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保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并试行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目前,山东、湖北、宁夏等地正在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督促建设单位主动公开住宅工程关键质量信息,认真履行质量承诺。

  

  再其次,加强工程质量与房屋预售联动管理。我国商品房实行预售许可制度,这有利于拓宽房地产开发融资渠道,但客观上也造成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忽视质量、侵犯购房人质量权益等问题。为切实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提高质量安全意识,确保交付质量合格的工程,《通知》提出加强工程质量与房屋预售联动管理,明确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的住宅工程,应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

  

  最后,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加快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提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是满足人民群众基本住房需求,实现住有安居和住有宜居目标的重要途径。对此,《通知》提出:一是各地要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设计导则,明确室内面积标准、层高、装修设计、绿化景观等内容,探索建立标准化设计制度。二是政府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三是依法限制有严重违约失信记录的建设单位参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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