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8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山东省装配式管理工作导则(试行)》(鲁建节科函【2022】14号),导则中对装配式建筑政策要求摘抄如下:
一、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策划立项应符合以下规定:
1、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全面实施装配式建筑;
2 、新建学校、医院建筑原则上采用钢结构,其中,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以及抗震设防烈度 8 度及以上地区的新建校舍项目应采用钢结构建筑;
3 、在园林景观、旅游度假、特色和绿建小镇中宜推广装配式木结构建筑;
4、社会投资项目地上装配式建筑占比不低于 30%,并逐步提高比例要求,总建筑面积 50000m 2 及以上的居住小区鼓励整体实施装配式建筑;规划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m 2 及以上的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项目,宜全部实施装配式建筑;
5、积极推进地下空间建筑采用装配式建设,非主体结构下的地下商城、地下停车场等具备条件的地下空间建筑应优先采用装配式建设;单一项目中,不得将全部采用装配式建设的地下空间建筑面积计入项目地上装配式建筑建设指标,其占比不应超过规划地上装配式建筑总面积的 30%。
二、对以下项目可不实施装配式建筑建造要求如下:
1、 建设项目中独立设置的构筑物、垃圾房、配套设备用房、门卫房;
2 、当居住建筑类项目中非居住功能的地上建筑,其地上建筑面积总和不超过10000m 2 ,且其与本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之比不超过 10%,或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m 2 的售楼处、会所(活动中心)、商铺等独立配套建筑;
3 、当工业工程建设类项目中配套生活用房及配套研发楼等地上建筑面积总和不超过 5000m 2 ,且与本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之比不超过 7%,或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m 2 的配套生活用房、配套研发楼等独立非生产用房。
三、因技术原因拟不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规定如下:
由项目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宜组织进行专家论证,论证专家不少于 5 人,且 3/4 以上专家同意方为通过,论证意见应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留存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