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企业
1、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2、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四口”,“五临边”防护存在安全隐患较多,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定期、专项检查和整改消除隐患的;
3、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安监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未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整改的;
4、施工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每项);
5、未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未确定项目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未配备相应数量的职业技术人员;或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6、未分阶段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或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和竣工验收的;
7、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符合规定的操作资格证书的;
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9、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
10、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
二、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1、未督促、检查本企业的质量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分管质量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2、未有效落实本企业质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分管质量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3、未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4、未有效落实本企业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法定代表人);
5、未有效落实本企业质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分管质量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三、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1、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
2、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四口”,“五临边”防护存在安全隐患较多的;
3、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或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落实“三定”(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要求的;
4、未落实本企业制定的质量安全检查制度,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检查、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5、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装验收、使用登记,或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
6、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或未按规定落实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
7、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或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8、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并落实专人管理的(每处);
9、未分阶段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或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和竣工验收的;
10、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四、施工企业专职安全员
1、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2、作业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施工现场的;
3、施工临时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的(按每箱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穿拖鞋或其他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5、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的;
6、未落实施工起重机械、施工机具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制度及安全防护用品、配件的报废制度的;
7、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8、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或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9、未按消防制度落实现场消防设施的;
10、未按规定参与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
(编辑: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