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一般规定
5.1.1 钢结构焊接连接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减少焊缝的数量和尺寸;
2 焊缝的布置宜对称于构件截面的中性轴;
3 节点区的空间应便于焊接操作和焊后检测;
4 宜采用刚度较小的节点形式,宜避免焊缝密集和双向、三向相交;
5 焊缝位置应避开高应力区;
6 应根据不同焊接工艺方法选用坡口形式和尺寸。
5.1.2 设计施工图、制作详图中标识的焊缝符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焊缝符号表示法》GB/T 324和《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 50105的有关规定。
5.1.3 钢结构设计施工图中应明确规定下列焊接技术要求:
1 构件采用钢材的牌号和焊接材料的型号、性能要求及相应的国家现行标准;
2 钢结构构件相交节点的焊接部位、有效焊缝长度、焊脚尺寸、部分焊透焊缝的焊透深度;
3 焊缝质量等级,有无损检测要求时应标明无损检测的方法和检查比例;
4 工厂制作单元及构件拼装节点的允许范围,并根据工程需要提出结构设计应力图。
5.1.4 钢结构制作详图中应标明下列焊接技术要求:
1 对设计施工图中所有焊接技术要求进行详细标注,明确钢结构构件相交节点的焊接部位、焊接方法、有效焊缝长度、焊缝坡口形式、焊脚尺寸、部分焊透焊缝的焊透深度、焊后热处理要求;
2 明确标注焊缝坡口详细尺寸,如有钢衬垫标注钢衬垫尺寸;
3 对于重型、大型钢结构,明确工厂制作单元和工地拼装焊接的位置,标注工厂制作或工地安装焊缝;
4 根据运输条件、安装能力、焊接可操作性和设计允许范围确定构件分段位置和拼接节点,按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进行焊缝设计并提交原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安全审核。
5.1.5 焊缝质量等级应根据钢结构的重要性、荷载特性、焊缝形式、工作环境以及应力状态等情况,按下列原则选用:
1 在承受动荷载且需要进行疲劳验算的构件中,凡要求与母材等强连接的焊缝应焊透,其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用力垂直于焊缝长度方向的横向对接焊缝或T形对接与角接组合焊缝,受拉时应为一级,受压时不应低于二级;
2)作用力平行于焊缝长度方向的纵向对接焊缝不应低于二级;
3)铁路、公路桥的横粱接头板与弦杆角焊缝应为一级,桥面板与弦杆角焊缝、桥面板与U形肋角焊缝(桥面板侧)不应低于二级;
4)重级工作制(A6~A8)和起重量Q≥50t的中级工作制(A4、A5)吊车梁的腹板与上翼缘之间以及吊车桁架上弦杆与节点板之间的T形接头焊缝应焊透,焊缝形式宜为对接与角接的组合焊缝,其质量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不需要疲劳验算的构件中,凡要求与母材等强的对接焊缝宜焊透,其质量等级受拉时不应低于二级,受压时不宜低于二级。
3 部分焊透的对接焊缝、采用角焊缝或部分焊透的对接与角接组合焊缝的T形接头,以及搭接连接角焊缝,其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接承受动荷载且需要疲劳验算的结构和吊车起重量等于或大于50t的中级工作制吊车梁以及梁柱、牛腿等重要节点不应低于二级;
2)其他结构可为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