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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

发表日期:2021-04-12 14:32:24 浏览次数:

  泰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泰安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功能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各有关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市管社会团体:

  

  为规范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等法规政策,我们研究制定了《泰安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泰安市民政局

  

  2021年2月23日

  

  抄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泰安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

  

  (试 行)

  

  为规范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提高依法自治水平,加强内部民主建设,促进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社会团体应严格按照章程,依据本指引,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为5年的,期满不再延期。

  

  第二条社会团体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应当由社会团体会员(代表)选举产生。

  

  第三条社会团体选举应当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尊重会员的民主权利,反映会员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会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全体会员和社会的监督,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社会团体应当明确会员资格条件,规范入会和退会程序,制定会员管理办法。

  

  第六条会员申请入会,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会员提交入会申请后,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会员退会需书面告知所在社会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可予以除名:

  

  (一)1年及以上不交纳会费;

  

  (二)1年及以上不参加社会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条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给予会员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的处分。

  

  第九条社会团体应当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并在网站、会刊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条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根据章程规定,以上负责人也可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的理事会选举产生。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社会团体终止事宜;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会员数量少于100个(含100个)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数量超过100个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会员数量的1/3,且会员代表数量不少于50个。会员数量较多的,可以申请适当降低会员代表比例。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应当体现广泛性、代表性,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产生。理事会应当合理确定选区和会员代表名额,各选区根据理事会分配的会员代表名额和会员意见遴选会员代表。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5年。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改选换届和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会员(代表)大会,非特殊情况不得以通讯方式(仅限于分会场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第四章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的人数一般为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且应为单数。

  

  理事丧失会员资格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由理事会确认。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根据章程规定由会员(代表)直接选举和罢免负责人的,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大会负责选举和罢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秘书长(聘任制)、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提前10日通知全体理事,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应当由理事长(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授权或委托一名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选任制)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理事长(会长)因下列情形不能召集理事会的,经1/5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其决议须以无记名方式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死亡或失踪;

  

  (二)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有关权力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辞职;

  

  (五)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行职责;

  

  (六)有证据证明有滥用职权或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理事超过60人的,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应为单数。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指引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五章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是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社会团体设理事长(会长)1人;副理事长(副会长)1至7人;秘书长1人。

  

  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的秘书长可以采取选任制或聘任制。秘书长为聘任的,不具备理事资格,不参与理事会表决。

  

  行业协会商会的秘书长应当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七条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应严格按照中央、省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理事长(会长)担任,特殊情况下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选任制)担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理事长(会长)出现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不能履行职责或不适合继续任职的,由1/5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以无记名方式经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可对理事长(会长)进行罢免。

  

  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监事人数一般不超过9名。监事人数超过3名的,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中应当有会员(代表)。监事或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七章  换届选举的筹备

  

  第三十三条召开理事会:

  

  (一)讨论制定本届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情况;

  

  (二)讨论章程是否修改,审议章程草案;

  

  (三)讨论名称、住所是否变更;

  

  (四)确定换届选举和时间;

  

  (五)讨论制定(或修订)会费标准草案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六)成立选举委员会和选举监督委员会;

  

  (七)形成本次理事会《会议纪要》;

  

  (八)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因内部治理混乱、理事会人数不足等特殊原因,上届理事会无法组织换届选举的,泰安市民政局可指定上届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代表组成换届选举筹备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应当成立选举委员会作为选举主持机构。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会员提名,从会员中产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选举委员会应当由3至9人组成,且为单数,并推选1人作为选举委员会主席。

  

  选举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履行职责,至新一届理事会产生之时职责终止。

  

  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候选人的,需退出选举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换届选举办法草案,确定换届选举办法;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审查会员(代表)资格,公布会员(代表)名单;

  

  (四)接受候选人自荐或提名,公布候选人名单并介绍情况;

  

  (五)组织会员(代表)参加选举;

  

  (六)主持选举投票、计票和监票工作,确认并宣布选举结果;

  

  (七)有关选举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社会团体应当成立选举监督委员会作为选举监督机构。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从会员中产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选举监督委员会应当由3人以上组成,且为单数。

  

  第三十七条 社会团体换届30日前,应当主动接受泰安市民政局的服务指导并向泰安市民政局报送材料:

  

  (一)修改后的章程草案;

  

  (二)下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册及简介,简介应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原单位及职务、主要业绩及在行业中的影响、有无法律法规禁止或不适宜在社会团体任职的情形等事项。

  

  (三)会费档次标准及会费收取办法;

  

  (四)换届选举大会议程及主持词;

  

  (五)其他应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候选人的产生方式:

  

  (一)自荐。会员(代表)自荐为候选人。

  

  (二)推荐。10名以上会员(代表)可联合推荐候选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均可推荐候选人。

  

  第三十九条社会团体的选举方式: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等;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监事,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等。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采用第一种方式,并实行差额选举。

  

  第四十条社会团体的选举需要公开的事项:

  

  (一)选举程序、选举职数、候选人条件;

  

  (二)会员(代表)资格认定情况;

  

  (三)候选人资格审查情况;

  

  (四)对会员质询的回答与解释;

  

  (五)对会员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八章  选举方式和程序

  

  第四十一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非特殊情况不得采用通讯方式(通讯方式仅限于视频会议形式)。会议名称“XXX会第XX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 换届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需在泰安市民政局的监督及指导下进行。

  

  第四十三条换届选举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审议以下议题:

  

  (一)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理事会财务工作报告;

  

  (三)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监事或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通过章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会费收取办法;

  

  (六)通过选举办法;

  

  (七)选举新一届的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监事;

  

  (八)通过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四条 换届选举应当制作选票,选票须载明会议名称、届次、形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及选举形式(等额选举、差额选举),被选举人姓名、所在单位职务、拟任职务和选举意见(赞成、反对、弃权)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社会团体选举应当以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签到。监票人组织到场会员(代表)签到,统计并公布应到会人数和实到人数。

  

  (二)介绍候选人,公布监票、计票、唱票人员名单。

  

  (三)检查票箱。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确认后封闭。

  

  (四)发放选票。监票人、计票人按一人一票发放选票。

  

  (五)介绍选票。监票人介绍选票的填写方法和注意事项。

  

  (六)投票。有选举权的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先投票,其他人员依次投票。

  

  (七)点票、计票。监票人打开票箱,计票人验票点票。收回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的,选举有效。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统计计票结果。

  

  (八)宣布选举结果。

  

  第四十六条社会团体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的正式候选人和另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的,方能当选。

  

  超过应选名额时,得赞成票多者当选。赞成票数相同时,应当再次进行投票选举。

  

  第四十七条选举大会的签到表、选票、选举办法、计票结果、选举结果、决议及会议纪要等资料应当整理成册,向全体会员公开并接受泰安市民政局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以后产生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按照“一届一备、变动必备”的原则,向泰安市民政局服务窗口备案。

  

  第九章  公示和备案

  

  第四十九条社会团体负责人候选人名单应于选举会议召开30日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中共泰安市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审核。并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符合任职资格的提交会议选举。社会团体负责人选举结果应当于换届选举结束后3日内,提交泰安市民政局以本会或本会筹委会名义在指定网站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报送泰安市民政局服务窗口履行备案手续。

  

  第五十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换届选举结束后30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泰安市民政局服务窗口核准、备案:

  

  (一)《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三)《社会团体负责人、监事长备案申请表》(附《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监事长备案表》);

  

  (四)在社团任职按规定须报批的,提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兼职的文件;

  

  (五)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附新一届理事、监事名录,与会人员名单)。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第五十一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后,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自选举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一)《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三)通过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四)原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的离任财务审计报告(由登记管理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第五十二条社会团体延期换届选举的,于届满30日前向泰安市民政局服务窗口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一)《社会团体延期换届选举报批表》(一式两份);

  

  (二)通过延期决定的理事会会议纪要。

  

  第十章  届中增补

  

  第五十三条社会团体届中需增补理事、监事的,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的,方能当选。

  

  第五十四条届中需要增加、补充或重新选举负责人的,候选人应为本届理事。社会团体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进行选举。

  

  新增补的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需报泰安市民政局服务窗口备案,提交《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申请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和会议决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本指引适用于泰安市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五十六条行业协会商会是指会员主体为 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十七条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的换届选举,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本指引由泰安市社会组织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指引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X月X日。指引中的各项条款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准。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有关事项参照本指引执行。